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围标,有利于招标人从广泛的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最佳的竞争效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符合招标项目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受所在地区、行业限制,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企业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2家或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试用条件:
a.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不可能满足需求的采购。
b.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不可能满足需求的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试用条件:
a.采购标的只能从某供应商获得,或者某供应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权,不存在其他合理
b.生产经营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采用其他方式且只能从某特定供应商采购。
c.采购人原先向某供应商采购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的,需要与现有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
d.向某供应商采购符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业核心利益;或者有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采购
e.采购金额小,需求技术规格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和竞争度高,可以直接比较和判断选择的采购项目
竞价采购应符合以下条件: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其中,允许一次报价的采购应为非单独给采购人私人定制或提供,且已有固定市场的价值不高、频次不多的货物采购;允许多次报价的采购中也包括为企业定制的具有竞争条件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采购人在可行的范围内向尽可能多的供应商通过竞价的方式采购相对低价值的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宜不少3家。